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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申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高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