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成政与陈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成政,陈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成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瑞,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军政。再审申请人陈成政因与被申请人陈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成政申请再审称:(一)陈瑞持有的分割陈孝遗产的协议无效。(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审判程序违法。陈成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应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处理陈孝遗产的协议存在违法情形,没有法律效力,但申请人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通过调阅一审卷宗,亦未发现一审程序违法之处,申请人所称本案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陈成政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成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