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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朱建强与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朱建强,男,汉族。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强诉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强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强负担。审 判 长  董俊俊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崔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