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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刘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王立军,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军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刘英协商解决,刘英给付了案件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