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丽平与陈金伟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平,陈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平,女。被执行人陈金伟,男。申请执行人李丽平与被执行人陈金伟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丽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金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丽平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365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分文未予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