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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红叶与张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叶,张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于红叶,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发,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叶诉被告张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叶以现已庭外调解,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红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红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红叶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