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红叶与张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叶,张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于红叶,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发,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叶诉被告张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叶以现已庭外调解,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红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红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红叶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