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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聂锡武与田永涛、山东安达北方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锡武,田永涛,山东安达北方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0号原告聂锡武,无业。委托代理人周君。被告田永涛。被告山东安达北方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锡武与被告田永涛、山东安达北方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锡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安达北方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锡武撤回对被告山东安达北方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韩清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