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聊东民二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树林、栾林增与刘玉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林,栾林增,刘玉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聊东民二初字第343-1号原告刘树林,山东聊建集团第一公司退休职工。原告栾林增,山东聊建集团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玉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