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毅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毅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刑初字第8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毅辉,中共党员,律师。2014年8月29日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毅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敏慧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韩 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