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占群与曹兰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占群,曹兰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占群。委托代理人:许春海,天津市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兰库。再审申请人陈占群因与被申请人曹兰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0)望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占群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有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本人未参加诉讼。陈占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曹兰库提出若干证据材料以反驳申请人的申请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曾多方查询被告陈占群、赵春花的下落,均未得到二人的准确地址,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一审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一审审理中拒不到庭,也未通过其它方式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视为对本案事实、证据及原告诉讼主张的认可。故申请人所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致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等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陈占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占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