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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松光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光,陈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松光,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小林,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光与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光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李松光负担。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