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松光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光,陈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松光,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小林,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光与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光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李松光负担。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