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群芬与郭红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芬,郭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芬。被执行人郭红刚。申请执行人李群芬与被执行人郭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群芬于2014年10月30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红刚偿还20000元。因被执行人郭红刚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我院辖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红刚一次性清偿18000元,余款2000元及诉讼费1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案件执结。被执行人郭红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群芬于2015年4月3日将案件款18000元全部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