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472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户籍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集行政村吴庄46号,经常居住地也是��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集行政村吴庄46号,被告没有在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泉源社区居住,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泉源社区经常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被告居住地法院即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集行政村吴庄46号,原告起诉被告吴某的住址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泉源社区,该社区派出所提供证明本辖区没有此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泉源社区经常居住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人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