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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乌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乌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卜某某,男,汉族。被告顾某某,女,汉族。原告卜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凤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某、被告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经邻居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以欺骗的形式,说不要任何彩礼只要一个转运珠,于2013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农历的11月27进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被告经常呆在娘家很少呆在我家。2014年2月我要盖房子,被告回家待了半个月,无任何理由还闹绝食,4月分房子盖完了我决定外出打工,大概过了一个月,被告发信息向我索要钱,我是刚打工没有钱,被告说不给钱就离婚。此后就多次要我回家回来办手续。我还听父母说我不在时被告还经常无故离家,还将她的个人财产进行转移。2014年腊月26日我打工回家,回家后到被告娘家找被告不见其人。今年正月18日被告叫我到靖远办手续,我就和媒人还有我父亲去被告家,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可是被告执意要离婚。婚前通过媒人(张耀学、黄爱琴),被告向原告索取彩礼30000元:包括现金22800元;四金: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枚;金耳环一个(是我母亲给的);一对金耳钉;金戒指一枚;离娘钱:1800元;见面礼:1270元;零花钱:10000元;衣服1000余元;包桌:5400元;包酒席:5400元;烟酒:2000元;婚前上门:1300元(包括:烟、酒、糖、茶)婚礼包车:700元;结婚时拍的婚纱照:500元;结婚之后拿去一桶胡麻油,还有一个猪腿,现因父亲残疾,母亲常年有病给生活造成困难,我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顾某某的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时间合适,认识情况也属实。婚后我与卜某某感情很好,婚后腊月我与他做小生意,我们都是再婚,婚前我两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双方都对孩子一视同仁。原告比较自私,对我的孩子不闻不问,2014年农历2月11翻修房子,我一直在家做饭伺候工人。并且盖房子期间我父母亲,我姐我姐夫都来帮忙。我父亲帮忙时帮我儿子也带来了,我儿子和原告儿子在外边玩耍,然后下雨了,原告只顾叫自己儿子回来不管我儿子,从那以后,我就比较生气,发现原告是多么的自私。农历3月3是我儿子的生日我就回娘家了。我告诉婆婆回娘家给儿子过生日,回到家才知舅舅生病,所以我母亲去照顾舅舅,我在家看孩子,所以在家呆了一个星期之久。然后回到婆婆家,感觉心里不高兴,不想吃饭并不是绝食。后来我们都不想出远门打工所以3月25日和原告去家附近的陶瓷厂报名打工,结果厂里征用了我,我在厂里居住,方便上班,有天下雨。在厂里上班十多天就到五一我们放假了就,之后我和原告去靖远的亲戚家送情,五一过后,原告没有给我打招呼就外出打工了,由于原告外出打工,我就回到靖远做生意顺便看小孩,由于县城管理整顿生意没有做成我又返回刘川陶瓷厂上班,没过多久由于我眼睛的问题我辞职了,7月中旬为了生活我就去了内蒙打工,走之前,我跟婆婆交代清楚才出门。自原告打工起原告的电话我一直没有,婆婆他们也不知道,一直联系不到原告,后来通过妹妹从QQ上才联系到原告问到电话号码,心想他外出打工几个月了应该有点钱,况且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生活,所以跟他开了口要钱,结果原告说没有,深深的伤害了我,所以我才一时生气,说出气话跟他离婚。2013年结婚前卜某某、媒人(张耀学、黄爱琴)与我父亲(顾泮明)、母亲(王淑英)一起在,他们给了我父母亲彩礼22800元,拍结婚照时给我买了三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三金现在由我保管。彩礼我买了陪嫁物品。我的陪嫁物品有:“容声冰箱一台,价值(3600元),床上用品及我的生活用品,共计花费10000余元。彩礼我是不会返还的,我的陪嫁物品中床上用品、自用衣物应归我,另外还有我父亲的一件军大衣归我;电冰箱我不要。经审理查明,原告卜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于2013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因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凤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