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师刚民与渭南市农业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刚民,渭南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师刚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农业局。上列当事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临渭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农业局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师刚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渭南市农业局将申请执行人师刚民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承担案件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农业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渭南市农业局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执行回案款5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师刚民;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