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胡xx,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大渠村*组。被告xx),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梅家庄村*组。原告胡xx与被告吴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含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xx诉称,2011年7月,原告给被告建三开间民房一院,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工钱分期给付,完工后全部付清。同年9月完工,经算账被告欠原告6500元,当即给原告打了欠条,承诺于当年11月底前付清,逾期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再推托,原告现要求被告清偿建房款6500及利息,负担诉讼费。被告吴xx辩称:欠条是被告所书属实,之所以没有付款是因为原告给被告房子盖得不正,该干的活没干完,被告现要求原告将房子校正,被告即付欠款,并再加付一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亲书欠款条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款的事实。被告吴思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询问笔录,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被告吴xx叫原告胡xx给自己建三开间民房一院,建房中被告陆续付给原告三万余元,工期即将结束时原被告发现房屋前后略有不正。2011年10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6500元的欠款条据,嗣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房屋不正为由拒付。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建房,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被告即应恪守信用,及时清偿欠款,并应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房屋不正问题,审理中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与涉及,被告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清偿原告胡xx建房款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忠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