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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元元诉被告张武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元,张武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元元,男,汉族。被告张武园,男,汉族。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赵元元诉被告张武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赵元元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元元承担25元,退付25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