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自立服务中心与许某、魏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自立服务中心,许某,魏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开原市某某自立服务中心,地址开原市哈大路***号-5。被申请人:许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开原市检察院家属楼*单元***号。被申请人:魏某某,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住开原市万祥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范某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开原市万祥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许某、魏某某、范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某、魏某某、范某某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