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与郑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郑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荟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扬,经理。被告:郑小龙,农民。原告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正确,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勇人民陪审员 李 宝人民陪审员 焦自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阚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