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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与郑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郑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荟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扬,经理。被告:郑小龙,农民。原告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正确,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日港铝塑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勇人民陪审员  李 宝人民陪审员  焦自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阚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