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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涌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涌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委托代理人:陈孝平,系公司员工。被告:潘涌浪。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涌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