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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欲寻被告本人为由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欲寻被告本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