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发群与李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01号申请人:高发群,男,汉族,1940年8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李争,男,汉族,1989年2月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0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争驾驶的鲁Q090**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