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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张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崇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崇家民,刘志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张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02682-8,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康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江,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家民。第三人刘志麟。委托代理人郝艳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家民、第三人刘志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亚东独任审判。因被告崇家民、第三人刘志麟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江、被告崇家民、第三人刘志麟的委托代理人郝艳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结款单、借款说明书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崇家民在借款时确系原告公司员工,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原告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崇家民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是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被告崇家民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后,因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公司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昆山敏通光纤传感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亚东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