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管合荣与王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合荣,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管合荣,女,1950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纱厂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军于2013年6月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永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永军名下位于安阳市纱厂路一巷*号楼*单元*层西户(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618**号,共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618**号)房产一套。现因查封期限已临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军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航空路*号楼*单元*层*号(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618**号,共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618**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