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商洋与杨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洋,杨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商洋。被告杨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洋与杨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