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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商洋与杨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洋,杨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商洋。被告杨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洋与杨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