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青与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陈青,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钱仁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与被告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陈青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