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非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莫进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莫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非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悦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成,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坚豪,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青倩怡,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莫进明,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青秀区城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城管行决(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青秀区城管局称,被执行人莫进明于2010年4月起,在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社区子垒坡公路两边的7514.94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青秀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批复》(桂政函(2012)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文件精神,于2014年10月15日对莫进明作出青城管行决(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14.94平方米土地;(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并处罚款112724.1元。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7514.94平方米×15元/平方米=112724.1元。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16日送达后,莫进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莫进明仅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青秀区城管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莫进明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其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秀区城管局作出的青城管行决(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进明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秀区城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城管行决(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波审判员 滕莹审判员 农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