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余钢与张如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钢,张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余钢,男,1967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如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如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