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万法民初字第06850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登铭与刘真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铭,刘真万,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6850号附2号原告张登铭,男,汉族,住万州区高峰镇。被告刘真万,男,汉族,住万州区双河口街道。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诗仙路1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铭与被告刘真万,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登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保全费1897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张登铭。审判长 冉 建审判员 牟登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