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与陈建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554-577案原告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1层部分、5-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660893-4。法定代表人王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554案被告陈燕玲,女,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洲西村委会大坝组,身份号码44188119921215649。555案被告黄梅江,女,壮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堂华二村26号,身份号码452133198606202446。556案被告李玲玉,女,汉族,1993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教办,身份号码441881199311165626。557案被告龙XX,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回龙镇板桥村6组30号,身份号码430528198204097482。558案被告黎高祥,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六龙村委会茶灶村10号,身份号码452123198909122897。559案被告彭玉兰,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沙洋县拾桥镇杨场村九组,身份号码420822198612243326。560案被告蒙春兰,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住址广西苍梧县广平镇淑里村古夜三组21号,身份号码45042119910302782X。561案被告王士河,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戴湾乡李官营村8号,身份号码371581198910024754。562案被告王茹,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邓村115号,身份号码610404198109235047。563案被告谭小平,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介墙村585号,身份号码440823197704011130。564案被告余肖颜,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堂华二村20号,身份号码440981198010052601。565案被告吴同本,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杨庙乡曹徐村马庄组116号,身份号码340323197407133819。566案被告陈建启,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汶村南薰村341号,身份号码440722196912206753。567案被告张雀玲,女,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海港路六巷2号101房,身份号码440882199309067627。568案被告何宗新,男,汉族,1996年4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徐闻县下桥镇迈文村74号,身份号码440825199604043014。569案被告谭健文,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圩镇恩北路6号,身份号码44072319651215281X。570案被告黄家强,男,汉族,1998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上头黄屋村328号,身份号码440781199811146716。571案被告何栋华,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徐闻县下桥镇迈文村74号,身份号码440825199407143016。572案被告陈弟,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大伞岭担伞岭村,身份号码44092319870820225X。573案被告傅国明,男,汉族,1996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下村石头岭村4号,身份号码440981199601162516。574案被告王火根,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黄土岗镇万坑村委第三村民小组,身份号码362203660212551。575案被告XX芽,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朝阳村委皂江村17号,身份号码360502196911196817。576案被告覃素俭,女,壮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柳江县百朋镇琴屯村琴屯屯93号之一,身份号码450221196803082489。577案被告邹雪芝,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白塔镇红坡村新乌丘湾二三号,身份号码445221197504101325。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四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