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魏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贾某申请执行魏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