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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玉慧与张爱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洁,张玉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慧。上诉人张爱洁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慧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本案中的借条没有约定履行地,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