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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秦岭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秦岭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43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秦岭,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苏玉新,男,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秦岭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交纳2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