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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洪海阳与邵刘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阳,邵刘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3-2号原告洪海阳。被告邵刘锋。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海阳诉被告邵刘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海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洪海阳负担。审 判 长  李 诚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