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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少彬与王玉贵、王世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彬,王玉贵,王世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王少彬。被告王玉贵。被告王世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彬诉被告王玉贵、王世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被告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贵、王世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