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少彬与王玉贵、王世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彬,王玉贵,王世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王少彬。被告王玉贵。被告王世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彬诉被告王玉贵、王世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被告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贵、王世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