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海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海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倪国荣。委托代理人:蒋金文,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波,住河南省洛宁县。上诉人广州市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海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亚廖利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