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许某某,女,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魏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