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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娜与贾东生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娜,贾东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娜,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东生,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娜因与被上诉人贾东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娜负担。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孙小鹏代理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