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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肖开伙与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恂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开伙,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恂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78号之一原告肖开伙,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申请大良街道石洛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黎恂锦。被告黎恂锦,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肖开伙诉被告黎恂锦、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黎恂锦、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柯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