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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南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常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