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南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常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