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靳德卫与侯宪和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靳德卫,侯宪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靳德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宪和再审申请人靳德卫因与被申请人侯宪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靳德卫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侯宪和不是涉诉文件材料的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其在原审中不具有原告资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在原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只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才能具有诉权。显然原审原告诉请中涉及的文件材料为案外人秦永田所有,其对此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即便原审原告与秦永田具有抵押关系,但不动产抵押以相应的产权登记为要件,并不以相应的产权登记证明交付给相对人为要件,因此不管抵押权是否成立,原审原告都不能对有关材料享有占有权。2、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取走文件材料系受案外人秦永田委托,材料已经交给秦永田不在申请人处,此事实在一、二审中申请人已经说明,并且现有秦永田情况予以证实。因此,一二审将申请人列为被告系诉讼主体不适格。3、一二审程序违法。在一二审过程中,申请人一再提及案外人秦永田认可诉争相关材料在其手中,一、二审法官都应依职权追加秦永田为本案被告,但一二审都故意回避此点,应属程序违法。4、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对涉诉材料合法占有,具有占有权,但材料是2011年5月25日取走的,被申请人在起诉之前未主张过任何权利,因此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被申请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1、请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物之所有权与其中占有、使用或收益等权能分离的情形,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法律形态。当事人合法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项权益,应依法保护。本案被申请人侯宪和因经济交往原因,从案外人秦永田处取得案外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书等文件,系合法持有管控,再审申请人以借用为由从被申请人处取走上述文件后拒不返还,致成讼本案。故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原物,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非诉争文件所有人,其不应向被申请人返还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另,二审判决认定诉讼时效未超一年依法有据。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靳德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德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