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大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黄宁、何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黄宁,何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黄宁,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何凤珍,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王桂芳申请执行黄宁、何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各个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黄宁、何凤珍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再无其他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31600元,执行费187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