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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尤某某等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尤某某,尤某甲,卞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朱某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某某,女,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尤某甲,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被告尤某某之父。被告卞某某,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被告尤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尤某某、尤某甲、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尤某某、尤某甲、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先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