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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董志飞与周正东、单森元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飞,周正东,单森元,管仁惠,管仁飞,陈志红,林伟,单森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568号申请执行人董志飞。被执行人周正东。被执行人单森元。被执行人管仁惠。被执行人管仁飞。被执行人陈志红。被执行人林伟。被执行人单森琴。申请执行人董志飞与被执行人周正东、单森元、管仁惠、管仁飞、陈志红、林伟、单森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正东、单森元、管仁惠、管仁飞、陈志红、林伟、单森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凯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