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57号原��陈某,女,回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7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