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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4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佳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海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汇一城一G栋902房经营一麻将馆供他人在此用扑克牌打“三公”赌博,被告人李某则从中抽头渔利共约人民币7000余元。2015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和十名参赌人员(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40010元(其中人民币600元为被告人李某抽头渔利)、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别于大型或具有专业经营规模的赌场开设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龙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