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谢瑞移、刘金花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瑞移,刘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执审字第6号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苏荣祖,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翼,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李扬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谢瑞移,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刘金花,女,1976年2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谢瑞移、刘金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8日以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日多生育一女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梅计生征字(2014)第4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谢瑞移、刘金花征收社会抚养费414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计生征字(2014)第4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依法于2014年7月18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谢瑞移、刘金花,被执行人谢瑞移、刘金花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计生征字(2014)第4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谢瑞移、刘金花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谢瑞移、刘金花必须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到本院或按梅计生征字(2014)第4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指定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41400元;三、被执行人谢瑞移、刘金花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朱国建代理审判员  连晨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雨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