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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谢永良与黄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良,黄文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18号(2015)清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谢永良,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文定,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良与被告黄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永良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为2540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谢永良负担。审判员  刘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