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牙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牙克石林业建工局机修厂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振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丽炜、人民陪审员李玉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娉婷、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填写虚假信息的橡胶厂档案材料,虚构自己是牙克石市橡胶厂职工的事实,从2005年5月份至2014年7月份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共计114651.28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将全部涉案款退回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交案件线索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孙某某年检状况,孙某某在内蒙古林业管理局建筑工程局机修厂工作的档案材料,内蒙古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退休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机打凭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孙某某在橡胶厂的档案材料,孙某某账户明细,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诈骗养老保险金114651.28元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振东代理审判员 赵丽炜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哲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