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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武国强与莱芜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强,莱芜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武国强。被告:莱芜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长勺北路4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国强与被告莱芜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国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莱芜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强撤回对被告莱芜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国强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华审 判 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可心 微信公众号“”